现在的位置:首页 > 会员中心 > 查看信息: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关于对大型律师事务所施行税收普惠政策建议[第827号]的答复
| 提示信息 |
| 您还未登陆,点击这里进行登陆操作;注册请点击这里。 |
| 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关于对大型律师事务所施行税收普惠政策建议[第827号]的答复 | |
| 查看权限: | 需要 [普通会员] 级别以上才能查看。 |
| 发布时间: | 2026-09-05 08:10:57 |
| 信息简介: | 我国在税收上采用的是税收法定原则,税收的减免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我局作为市一级税务机关,无权自行调整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我们的职责是贯彻落实好现行有效的各类税收优惠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