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的位置:首页 > 会员中心 > 查看信息:辽税函[2022]233号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对省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关于对科技类拟上市公司股权融资过程降压减负建议[第6008号]的答复
| 提示信息 |
| 您还未登陆,点击这里进行登陆操作;注册请点击这里。 |
| 标题: 辽税函[2022]233号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对省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关于对科技类拟上市公司股权融资过程降压减负建议[第6008号]的答复 | |
| 查看权限: | 需要 [普通会员] 级别以上才能查看。 |
| 发布时间: | 2026-09-05 08:10:38 |
| 信息简介: | 考虑到纳税人实际税负较大的问题,国家对非股份制企业以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征收个人所得税作了相应的政策安排。《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 (财税 〔2015 〕116号)规定,符合条件的企业以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 (含)分期缴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