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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辽宁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建立健全全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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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08:10:27 |
| 信息简介: | 个人账户资金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可以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