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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关于个人销售存量房涉税费提案[第492号]的答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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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08:10:26 |
| 信息简介: | 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个人转让住房,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