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提示信息 |
| 您还未登陆,点击这里进行登陆操作;注册请点击这里。 |
| 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39号公告在民事诉讼中的适用情况分析 | |
| 查看权限: | 需要 [普通会员] 级别以上才能查看。 |
| 发布时间: | 2026-09-05 08:00:54 |
| 信息简介: | 本文通过实证研究分析了39号公告在民事诉讼领域的适用情况,重点关注了开具发票义务主体的判定、未开具发票是否影响付款义务以及“四流不一致”时合同相对方的确认等问题。研究发现,在债权转让和建设工程挂靠经营等复杂交易场景中,法院会依据应税交易的发生方来判定开票义务主体,而非单一依据资金流向或合同形式;对于未开具发票是否影响付款义务,法院主流观点认为,除非合同明确约定以开具发票为付款前提,否则付款方不能以未收到发票为由拒绝付款;在“四流不一致”情况下,法院综合考虑合同签订、履行情况、当事人真实意思等因素,判断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