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的位置:首页 > 会员中心 > 查看信息:辽医保发[2024]9号 辽宁省医疗保障局 辽宁省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切实做好生育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提示信息
您还未登陆,点击这里进行登陆操作;注册请点击这里。

标题: 辽医保发[2024]9号 辽宁省医疗保障局 辽宁省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切实做好生育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查看权限: 需要 [普通会员] 级别以上才能查看。
发布时间: 2026-09-05 08:00:12
信息简介: 职工随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含生育保险)的,生育医疗费用由职工医保(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支出;新业态劳动者等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医保的,生育医疗费用由职工医保基金按规定支出;城乡居民参加居民医保的,生育医疗费用由居民医保基金按规定支出。

税簿记 | 关于我们 | 版权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禾兑簿(杭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美上商业中心2号楼1112室

浙ICP备2026063171号-1 浙公网安备33010602014961号

  • 微信公众号

  • 视频号

  • 小红书

  • 抖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