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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辽医保发[2024]9号 辽宁省医疗保障局 辽宁省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切实做好生育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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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08:00:12 |
| 信息简介: | 职工随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含生育保险)的,生育医疗费用由职工医保(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支出;新业态劳动者等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医保的,生育医疗费用由职工医保基金按规定支出;城乡居民参加居民医保的,生育医疗费用由居民医保基金按规定支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