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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辽人社规[2025]4号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等部门关于做好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工作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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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07:56:48 |
| 信息简介: | 2027年起实行缴费基准额浮动机制,不得将职业伤害保障资金用作受托商业保险机构的保费收入;以构建多层次保障体系为基本方向,支持发展与职业伤害保障相衔接的商业保险;积累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实践数据和政策经验,逐步健全新就业形态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制度体系和运行机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