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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沈财预[2025]420号 沈阳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关于公布2025年第一批符合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市级]名单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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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07:56:44 |
| 信息简介: | 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应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注销时,剩余财产处置违反《通知》相关规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追缴其应纳企业所得税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