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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平台信息报送与劳务报酬、经营所得(配送外卖、代驾、打赏等)等问题简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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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07:53:16 |
| 信息简介: |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提供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个人转让专利权、著作权等所有权,应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个人以专利权等投资入股、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并非是将“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变成“财产转让所得”的特殊规定,而是本就应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