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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4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口径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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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07:51:56
信息简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6号)规定,对企业取得的2009年、2010年和2011年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部分,暂填入《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A类)》附表五第5行次“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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