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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注销税务登记管理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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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07:51:21 |
| 信息简介: | 对被依法认定为非正常户超过三个月的纳税人,主管国税机关可以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对没有欠税且没有未缴销发票的纳税人,认定为非正常户超过两年的,主管国税机关可以注销其税务登记证件;对有欠税、发票未核销的非正常户,在税款未结清、发票未核销之前,不得注销其税务登记证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