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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抚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4号 抚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管理的公告[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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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07:51:19 |
| 信息简介: | 纳税人对房地产评估机构价格有争议的,必须先按照评估机构评估的价格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纳税担保,然后可以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