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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赣地税函[2013]101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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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07:50:51 |
| 信息简介: | 以团购形式销售商品房,是房地产项目开发销售的一种方式,依照现行政策规定,其纳税主体仍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因此,对以团购形式销售的商品房,应按有关政策规定预征土地增值税,其预征率暂按1%执行,清算时多退少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