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的位置:首页 > 会员中心 > 查看信息:景德镇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5号 景德镇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全文废止]
| 提示信息 |
| 您还未登陆,点击这里进行登陆操作;注册请点击这里。 |
| 标题: 景德镇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5号 景德镇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全文废止] | |
| 查看权限: | 需要 [普通会员] 级别以上才能查看。 |
| 发布时间: | 2026-09-05 07:50:20 |
| 信息简介: | 对按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业主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时,不得再行减除财税[2011]62号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而应直接按应税所得率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依5%-35%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