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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QFLP境外有限合伙人的中国税务处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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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07:43:29 |
| 信息简介: | 无论最终是否以及如何明确QFLP的有限合伙人如何构成境内的常设机构,留下一个反向的例证总是必要的,即在原则性规定之外,规定“但纳税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其在境外有完整的投资决策和管理机制,且对QFLP的投资决策和投资管理是在境外做出的,可以认为该纳税人在中国境内不拥有常设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