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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有关问题备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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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07:42:03
信息简介: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万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万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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