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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赣税发[1994]20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福利企业征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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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07:41:07 |
| 信息简介: | 福利企业生产销售同属于征收消费税的货物,不得减免增值税、消费税,征收消费税的货物具体指烟、酒及酒精、化妆品、护肤护发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焰火、汽油、柴油、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