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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赣税发[1994]19号 江西省税务局转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校办企业征税问题的通知[条款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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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07:41:07 |
| 信息简介: |
校办工厂生产的应税货物和学生勤工俭学生产的应税货物,凡属于本校教学、科研的、免征增值税,学生从事勤工俭学取得的劳务、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