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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赣地税发[1995]228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粮食部门取得的国家专储粮储备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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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07:40:43 |
| 信息简介: | 最近,部分地市反映,粮食部门为国家储备粮食时,由财政部门向粮食部门支付储备费,用于储蓄粮食的开支。在对粮食部门取得的粮食储备费征收营业税过程中,税企双方理解不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