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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赣府发[1995]77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国务院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决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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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07:40:40 |
| 信息简介: |
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线的职工,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批准,可以缓交公积金。对未实行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成本价、标准价出售公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