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的位置:首页 > 会员中心 > 查看信息:赣国税发[1996]17号 江西省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国发明电[1995]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5]19号文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92号文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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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赣国税发[1996]17号 江西省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国发明电[1995]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5]19号文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92号文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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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07:40:39 |
| 信息简介: | 外商投资企业的出口退税登记由出口企业向省国税局涉外税收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填写“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退税登记表”经审查后,交由省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发验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退税登记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