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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赣国税发[1996]141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恢复使用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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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07:40:35 |
| 信息简介: | 专用缴款书开票的销货单位仅限于生产企业(不包括1993年12月31日以前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下同)、农业产品收购单位、基层供销社、成套机电设备供应公司。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开票的销货单位仅限于出口企业,地、市、县外贸企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