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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赣地税发[1996]348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电影发行分成收入计征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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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07:40:08 |
| 信息简介: | 电影发行收入是在影院实现的,是电影门票收入的一部分,各级电影发行单位的发行收入应纳的营业税,由售票的放映单位按售票收入全额一并征税,发行单位的分成收入不再重复计征营业税。过去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