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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赣国税发[1997]348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有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代理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收管理操作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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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07:39:58 |
| 信息简介: | 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集团公司其成员企业将自产货物销售给集团公司或集团公司设立的进出口公司出口。属于集团公司自产货物出口,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开出口货物税收缴款书;销售给本集团公司以外的企业出口的应按有关规定开具出口货物税收缴款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