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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赣地税发[1997]16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行为的处罚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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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07:39:57 |
| 信息简介: | 未经省地方税务局核发《发票准购证》的企业私自印制发票,每发生一次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同时没收其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