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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赣国税发[1997]406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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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07:39:56 |
| 信息简介: | 中央驻赣国有企事业单位、联营、股份制企事业单位的减免税,逐级报省国税局审批。地方企事业单位和集体金融企业的减免税,年实现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含)以下的,由县级税务机关审批;年实现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含)以下的,逐级报地、市国税局审批;年实现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以上的,逐级报省国税局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