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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赣国税发[1997]439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企业退税应先交纳欠税款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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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07:39:56 |
| 信息简介: | 外贸企业在取得出口退税款后,凡有欠税的应立即转交欠税,对拒不将退税款交纳欠税的,征税机关可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采取强制措施。为配合征税机关管理,退税机关应将外贸企业名单及申报退税的银行帐号告知征税机关(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办理退税的外贸企业名单及帐号见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