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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赣科发市字[1997]213号 江西省科学技术委员会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科研单位技术合同收入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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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07:39:51 |
| 信息简介: |
对于技术转让收入的认定,不能局限于技术合同中没有“转让”作为依据,有偿转让或提交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其取得的技术转让费、使用费、研制费和报酬,都属于技术转让收入,应按规定免征营业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