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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赣国税发[1997]627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未取得法定的退(免)凭证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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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07:39:51 |
| 信息简介: | 自发文之日起,凡超出一定期限,不能提供有效合法出口货物免税批准文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必须就出口销售收入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主管征税的国税机关必须对上述收入征税,不得擅自决定免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