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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赣国税发[1998]72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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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07:39:49 |
| 信息简介: | 对已批准取消了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在两年内无论应税销售额是否达到标准,财务核算是否健全,均不得再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两年后若符合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的,报经国税机关批准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