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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赣国税发[1998]201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生猪经营税收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条款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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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07:39:43 |
| 信息简介: | 主管国税机关应严格加强对生猪按出口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的管理,必须指定专人保管和填开,不得发放给纳税人保管和填开;对已填开的《外经证》,必须按规定期限收回,并认真查验,逐份核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