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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赣国税发[1998]235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批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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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07:39:42 |
| 信息简介: | 成员企业(单位)在汇总、合并纳税年度以前发生的亏损,可仍按税收法规的规定,用本企业(单位)以后年度的所得予以弥补,不得并入母(总)公司的亏损额,也不得冲抵其他成员企业(单位)的所得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