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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赣国税发[1998]524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办法的补充通知[条款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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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07:39:37 |
| 信息简介: | 凡新批享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在办理出口退税登记前,应书面自愿选择出口货物退(免)税方式,并报经所在地地(市)国税机关审签意见。退税机关办证时据此确定生产企业出口货物的退(免)税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