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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赣国税发[1998]533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校办企业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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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07:39:36 |
| 信息简介: | 校办企业生产的应税货物和学生勤工俭学生产的应税货物,享受国家有关增值税先征后返还的企业,由省教委和省国税局联合下达“生产货物有用于教学、科研产品方面的校办企业名单”,各地、市国税局根据“名单”审批减免增值税,未列入名单的校办企业不得享受先征后退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