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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赣地税函[1998]118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污染治理专项基金贷款利息应缴纳营业税问题的复函[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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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07:39:35 |
| 信息简介: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对你局所掌握的省级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委托省发展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发放取得的利息收入,应按规定由最终将贷款发放给使用单位或个人取得的贷款利息的经办机构代扣委托与应纳的营业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