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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赣国税发[1999]593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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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07:39:31 |
| 信息简介: | 申报期限及批准权限申请享受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应在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层报省国家税务局批准后,方予抵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