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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晋地税农发[1999]59号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补偿征地款方式取得的房产征收契税的批复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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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07:39:29 |
| 信息简介: | 关于两方合建住房征收契税问题。一方出地、另一方出钱合建住房,房屋建成后,双方按该块地价和建房资金的比例分配房屋产权,这实质上已构成房屋、土地权属转移,即一方以土地转让费购买房屋权,另一方以建房资金购买土地使用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