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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赣国税发[2000]151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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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07:39:27 |
| 信息简介: | 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应按省局赣国税发[1998]190号文件规定,由企业按期提出申请报经国税机关审核批准。在此重申:未按期提出申请的,国税机关不予受理,也不得转移至以后年度补扣;未经批准的,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已在税前扣除的,应作纳税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