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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赣地税函[2001]24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同意调整新余市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征税范围的复函[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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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07:39:17 |
| 信息简介: | 征税范围调整后的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为:新钢公司第一机修分厂至水西收费站1元/平方米•年;袁河以南至袁惠渠0.5元/平方米•年;新余纺织厂至上海――瑞丽国道主干线1元/平方米•年。其他征税范围的税额标准仍按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赣地税函发[1995]43号和新余市人民政府余府字[1995]104号文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