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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赣地税发[2002]28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房地产营业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失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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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07:39:00 |
| 信息简介: | 纳税人在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过程中发生“销货退回”行为的,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以将退付的款项直接冲减其当期应纳的房地产业营业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