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的位置:首页 > 会员中心 > 查看信息:赣国税函[2002]140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 提示信息 |
| 您还未登陆,点击这里进行登陆操作;注册请点击这里。 |
| 标题: 赣国税函[2002]140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 |
| 查看权限: | 需要 [普通会员] 级别以上才能查看。 |
| 发布时间: | 2026-09-05 07:38:58 |
| 信息简介: | 各级国税机关按以下权限进行审批:年弥补亏损所得额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下的,由县(市、区)国税局审批;年弥补亏损所得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的,由设区市国税局审批;年弥补亏损所得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报省国税局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