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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赣地税发[2002]101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医疗机构营业税管理办法》的通知[条款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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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07:38:56 |
| 信息简介: | 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享受营业税免税资格审定和年检实行设区市和县(市、区)二级管理制度,即:县级医疗机构由县(市、区)级地方税务机关认定和年检,省、市级医疗机构由设区市级地方税务机关进行认定和年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