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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赣地税发[2003]14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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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07:38:52 |
| 信息简介: | 经省局研究决定,我省营业税起征点确定为:按期纳税的月营业额:城市为2000元,县城、镇为1500元,农村为1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以上起征点按规定适用于所有营业税纳税人的个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