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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赣国税函[2004]377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新办外贸企业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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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07:38:22 |
| 信息简介: | 对新办具有进出口经营权且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商贸企业在进行税务登记时,可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直接进入辅导期,但不得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各级国税机关务必采取措施,切实加强对新办外贸企业的管理,对在辅导期内未开展出口业务的,辅导期结束后一律取消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