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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赣地税函[2005]6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电力行业供电与发电经营合同征收印花税的批复[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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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07:37:58 |
| 信息简介: | 电力行业深化改革后,发电与供电分离,都是独立核算单位。电厂(站)和供电单位之间每年的电源供需计划,具有购销合同的性质和作用,而供电单位给用户供电是无计划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