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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赣国税发[2005]104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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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07:37:48 |
| 信息简介: | 凡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只要求按月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利润表),报送期限为每月增值税申报期限。按季度报送现金流量表,按年度报送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