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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赣国税发[2005]98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旧物资购销经营业务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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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07:37:46 |
| 信息简介: | 在本省内跨县(市)异地向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个体经营者或其他经营者个人收购废旧物资的,暂准许填开统一收购发票;向企业收购废旧物资的,仍按《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企业销售生产下脚废料应按规定开具发票,并按统一规定征税,对不开发票、不计销售收入的视为偷税,主管国税机关应按规定查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