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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赣地税函[2005]75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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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07:37:44 |
| 信息简介: | 凡符合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条件的总机构应按照属地和分级管理的原则,向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纳入正常的税收管理,按照税法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总机构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按规定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