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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赣国税函[2005]153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列名生产企业外购产品出口退税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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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07:37:44 |
| 信息简介: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增列名生产企业外购产品出口退税的通知》(国税函[2005]356号)精神,对列名生产企业外购产品出口退税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列名试点的生产企业需将自产出口货物与外购出口货物分别做账,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时对外购产品单独申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