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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赣地税发[2005]62号 江西省地税系统征管资料文书传递制度[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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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07:37:43 |
| 信息简介: | 除征管业务软件未涉及或不需通过征管业务软件提交处理的外,涉税业务受理人、审批人和税务文书制作人均应将受理、审批或制作的资料文书即时录入征管业务软件,提交下一道处理(审批)环节;除第十条所列项目外,后续处理(审批)人应在接收到纸质资料文书后再行提交处理征管业务软件中相对应的待处理业务。 |